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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C钻石推广中心邀请您亲历钻石神奇之旅
2006深圳珠宝展 DTC钻石馆精彩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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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下载9月14日至18日参观DTC钻石馆的邀请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第1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0911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第七条 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
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海关可以依法对交易所及其会员实施稽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或者交易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业务函电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条 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十二条 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 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
第十四条 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
第十六条 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章 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七条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
第十八条 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依照前款规定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内企业直接承接国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进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出口至交易所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出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钻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1章7102、7104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
验核人,是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或者出口钻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自2006年9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钻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
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
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将对应的核准单编号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第九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钻交所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来的发票清单信息与核准单相关信息按季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调整后税收政策 |
| 71022100 |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
不再集中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
| 71022900 |
其他工业用钻石 |
| 71049011 |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
| 71051020 |
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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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日数据更新到最新
圆钻(Round Brilliant)本周价格:3克拉以上的,有119类上涨,涨幅从0.4%到1.0%不等;异型钻(Fancy
Cut)方面,梨型钻石(Pear-Shaped)3克拉以上的,有123类上涨,平均增幅为0.5-3%。
公主方型钻石(Princess
Cut)4克拉以上的,有18类上涨,平均增幅为0.4-1.0%。
2006年1月20日 圆钻(Round
Brilliant)本周价格:其中30分到89分中的同上周比较,有251类下降;3克拉到5.99克拉中有60类上涨。
2006年1月6日
梨型钻石(Pear-Shaped)之1克拉半不到的本周价格:
各有1类上涨和下降。
2005年12月16日圆钻(Round
Brilliant)本周价格:1-3分的小钻,同上周比较,有4类上涨。
2005年12月2日
圆钻(Round Brilliant)本周价格:同上月比较,无变化。
异型钻(Fancy
Cut)方面,2005年12月同11月相比,梨型钻石(Pear-Shaped)之50分到99分有112种价格下降,跌幅1.2到7.1%。
2005年11月4日
圆钻(Round Brilliant)本周价格:同上月比较,1分到3分有11类下降,
跌幅1.6到2.5%。
异型钻(Fancy Cut)方面,11月同10月相比,梨型钻石(Pear-Shaped)之70分到99分和公主方型钻石(Princess
Cut)之70分到1.99克拉各有72和144种价格下降,跌幅0.9到3.6%。
2005年9月9日 圆钻(Round
Brilliant)本周价格:30分到49分,同上周比较,有36类下降,最大跌幅近3.4%,这也是本年度首次价格向下调整。
2005年9月2日
圆钻(Round
Brilliant)本周价格有54类上涨。
异型钻(Fancy
Cut)方面,2005年9月同8月相比,梨型钻石(Pear-Shaped)和公主方型钻石(Princess
Cut)各有36种价格上涨。
2005年8月12日 圆钻(Round
Brilliant)本周价格:2克拉及以上的,同上周比较,有224类上涨。
2005年8月5日
圆钻(Round
Brilliant)本周价格比上周有284类上涨。
异型钻(Fancy
Cut)方面,2005年8月同7月相比,梨型钻石(Pear-Shaped)有198种价格上涨,公主方型钻石(Princess
Cut)有193种价格上涨,其中最高涨幅达到7.5%。
更多历史数据更新,请点这里
2005年4月1日更新
“容错”功能,考虑到鼓励大家使用标准的格式输入,具体细节不公开;
2005年3月29日更新
针对净度代码,扩大支持使用一次就可查2到3个价格(对克拉钻区别较大),如VVS可查得VVS1和VVS2,SI可查得SI1,SI2和SI3†等;当然仍支持使用精确代码如VS1获得该净度下对应的价格。
†关于SI3净度分级:
(a)国际上:SI3仅在个别钻石分级证书(如欧洲EGL®(European
Gem Laboratory)等签发的)和业内报价(如Rapaport®等)中出现;在美国GIA®(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签发的钻石证书中并没有,也不承认这个分级,SI在GIA中只有SI1和SI2。
(b)中国大陆: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5月的《钻石分级标准》中承认这个SI3分级。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钻石分级标准》(GB/T
16554-2003)不承认SI3分级。
2005年3月26日数据更新
(圆钻每周更新;异型钻,每月更新数据,除祖母绿型在2004年后国际市场不再更新价格.)
1.26b版本查询格式:R-0.52-H-VS1
或 R 0.52 H VS1 或 R-.52-H-VS
1. 琢型代码:R圆(Round
Brilliant),P公主方型(Princess
Cut),S梨型(Pears),M马眼型或橄榄型(Marquise),E祖母绿型(Emerald)共可查5种。
2. 重量表示代码:
圆钻(R)可用数字从0.01到5.99,表示0.01克拉到5.99克拉;
异型钻(P,S,M,E)可用数字从0.18到5.99,表示0.18克拉到5.99克拉;
3. 颜色代码:可用字符从D到M (即D,E,F,G,H,I,...M);
4. 净度代码:可用字符为:IF(或LC),VVS,VVS1,VVS2,VS,VS1,VS2,SI,SI1,SI2,SI3,I(或P),I1(或P1),I2(或P2),I3(或P3)。
5. 注意:代码请只使用半角的英文字母和数字,代码间隔是“空格”或“减号”,请不要使用任何中文字符或全角符号。
历史版本:
版本1.22beta 2005.03.26:
价格数据更新到同世界同步; 新添“简化数字输入技巧”:
a. 只用小数点开头的数字,如“.52” 表示0.52ct; .1表示0.10ct
b. 不是小数点开头的但只有2位的数字,被认为是省略了“0.” 如“52”表示0.52ct。
版本1.2beta
2005.03.25:可查5种琢型(R圆,P公主方,S梨,M马眼/橄榄,E祖母绿);
版本1.02beta 2005.03.24:琢型代码有R表示圆多面型, Round Brilliant
P表示公主方型,
Princess;
版本1.01beta 2005.03.23:首次开通,只有圆钻;
系统持续改进中:
上月某天查询的前5个用户记录:为保护用户隐私,个别数字已经技术处理:
R 0.45 H VS1 130*3***0**
(上海,上海联通130注册用户)
R 0.20 I VVS
138***3**6* (武汉,湖北移动动感地带用户)
R 0.425 G SI1
133***7*3**
(上海,上海联通CDMA用户)
R 1.01 G VVS2
139****9*9*
(上海,上海移动全球通用户)
S 2.00 H VS1
139****9*9*
(上海,上海移动全球通用户)
R 0.52 H VS1
137****0*7*
(潍坊,山东移动全球通用户)
... ...
我们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用户的手机完整号码。上面信息只是为了说明:系统运行良好;及根据“属地”信息,2.0版本将可返回用户当地的钻石商的价格;3.0版本将推出仅供业内参考的《钻石中国每周钻石询价统计》和每月更新的《钻石中国钻石指数(2005年版)》。
诚邀全国各地钻石商共囊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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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C钻石贸易公司“2005年结婚钻戒推广”活动
将在中国大陆37个市场展开
璀璨钻石照亮红线姻缘,国内重要的40多个钻石零售品牌联合DTC的20位看货商将在大陆的37个市场“同台竞技”...

>> (请点这里查看DTC致《钻石中国》2005年4月29日专稿《璀璨钻石照亮红线姻缘》)
DTC钻石贸易公司2004年结婚钻戒推广活动正在中国大陆19个市场展开
2004年DTC结婚钻戒推广活动收到了广泛的响应,征集到许多珠宝商提交的推广活动提案,其中也有很多珠宝商的提案跨多个市场,因此即使符合基本条件的珠宝商也须经过激烈的竞争方能脱颖而出。经过慎重和详尽的评估和筛选,DTC钻石推广中心确定了参加2004年DTC结婚钻戒推广活动的合作珠宝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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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
DTC于2004年第二季度将在中国大陆推出新的结婚钻戒宣传活动
>> (请钻石商点这里查看DTC致《钻石中国》2004年2月11日专稿和具体要求...)
DTC钻石贸易公司已确定其2004-2005年最新 全球看货商名单
>> (请钻石商点这里查看DTC致《钻石中国》2004年1月18日专稿和全部名单...) 增加全球钻石需求 - DTC钻石贸易公司推出“最佳供应商”策略 - (DTC钻石推广中心 2003年8月26日 《钻石中国》专稿) 长期以来,复杂而低效的钻石销售渠道以及钻石行业在市场营销和广告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全球钻石行业的发展。近期,戴比尔斯集团的钻石毛坯分选、销售和市场营销公司- DTC 钻石贸易公司将向全球实施“最佳供应商策略”(Supplier of Choice) 。此项策略旨在推动消费者对钻石首饰的需求、促进钻饰销售在零售领域的长期增长,并与其客户建立稳固的伙伴合作关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全球经济持续增长,各种高档奢侈品的销售年增长均高于全球GDP增长,而钻石首饰的销售总体却低于此项增长指数。最佳供应商策略的推出将推动全球钻石首饰的零售增长,并确保与全球GDP的增长保持同步,以期未来十年内的全球钻饰销售增长达到50%。为了推广此项策略,DTC将通过设定目标和建立竞争机制、强调有效的分销和高效市场营销,这也将成为DTC选择客户的标准。同时,DTC更将启动一系列提供增值服务措施,以协助客户创造高效分销体系、并与下游客户合作直接推动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最佳供应商策略将取代以往传统的供应方法和原则,通过市场营销和品牌创新,为全球钻石首饰市场带来新的增值空间。 目前,根据DTC的最新的市场研究报告,有四个方面因素直接影响了全球钻石首饰的销售增长: - 分销渠道的效率。 能否建立有效的分销渠道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钻石以及钻石首饰的需求。
- 市场推广和营销的投入。 据统计,目前高档奢侈品的市场营销投入约占其营业额的10%, 而钻石行业的市场投入仅达其营业额的1.5%。
- 有价值的行业品牌将成为推动未来整体行业改革的生力军。 DTC鼓励行业内众多品牌的相互竞争与并存,以刺激钻饰零售市场的发展、 从而增加消费者对钻石的需求。
- 维护消费者对天然钻石的信心。 DTC倡导“最佳执业守则”,由DTC及其客户共同遵守,并鼓励其DTC看货商的下游客户遵守,以保证整个钻石行业以最专业的精神和最规范 的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基于以上因素,DTC的最佳供应商策略将建立于四个原则基础上,即建立标准、增值服务、最佳执业守则和识别标志。为此,DTC已建立了一套政策标准来严加筛选其看货商,强调他们应具备的有效分销和市场营销能力,即包括稳健的财务、市场定位、分销能力、营销优势、技术和加工能力以及遵守最佳执业守则和相关行业标准。同时,DTC还正在建立一套提供增值服务的广泛计划,包括客户管理系统、培训、营销支持、市场调研和通国网络联结货商等具体操作体系,从而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协助培养珠宝商向世界级品牌的迈进。DTC推出的“最佳执业守则”也将在全行业倡导最高的专业精神和道德水准,以保护消费者对钻饰消费的信心。同时,DTC还建立了一套企业与企业间业务沟通联络(B2B)的商业运作新标识,该标识可由DTC的看货商使用,它象征着货品的真实性、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其最高专业精神的体现。 DTC钻石贸易公司全球市场营销总监史思明(Stephen Lussier)指出,“我们的目标非常明确,即推动和增长消费者对钻饰的需求。通过行业内部更为有效的合作,共同追求钻石行业发展的成功未来,从而为整个钻石行业创造巨大的商机。” 为此,DTC将继续以每年1亿8千万美元的投入,用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钻石广告、公关以及国际品牌、本地品牌的推广,从而帮助珠宝商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增加钻石首饰销售并增加盈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坏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表一和表二);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